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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将有“标尺”
  新闻来源:大河网    发布时间:2010-7-19 10:40:48    点击量: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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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郑州中院召集各业代表进行激辩,最终形成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指导意见

    阅读提示

    随着汽车这种交通工具日益大众化,郑州市汽车保有量屡创新高。仅今年上半年,郑州平均每天就有近400台新车上路。与此同时,由于驾驶员安全意识差、道路建设滞后等现状,导致道路交通事故频发,随之而来的是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激增。

    为破解交通事故处理方面不断出现的难题,昨日,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召集90多位法官、交警、律师、保险行业代表,在新密市就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方面的问题进行讨论,法院通过现场表决的方式,最终出台指导意见,为法官和当事人今后审理交通事故赔偿诉讼提供相关标准。

    探寻交通事故原因

    出台审判指导意见

    昨天共有30多家单位、90余人参加了研讨会。大家现场围绕“驾驶员未取得驾驶资格或醉酒、车辆被抢盗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保险公司是否承担责任”,“无偿搭乘他人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搭乘人员损害的,驾驶人员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驾驶人员因交通肇事罪追究刑事责任的,受害方所提出的精神抚慰金是否支持”等问题进行探讨。

    根据现场法官的分析,交通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一是一些驾驶员交通安全意识不强,存在酒后驾车、超速行驶等违法行为;二是部分非机动车驾驶人及行人安全防范意识淡薄,不依法通行;三是公路建设不能随着车辆数量的上升同步发展,导致交通事故多发。此外,一些驾驶员驾驶技术低劣,未经培训就买车上路,成为潜在的“马路杀手”。

    法官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出现了一些审判实践中的难点问题,例如诉讼主体众多,法律关系复杂,赔偿权利人和赔偿义务人难以确定等。为保护受害人的利益,统一全市两级法院审理交通事故案件具体操作规范及具体标准,避免同类案件不同结果现象的发生,活动主办方现场拿出刚刚出台的《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指导意见》(讨论稿)进行现场表决。该指导意见共分35条。

    代驾出现交通事故

    谁应该担责?

    随着近年来警方严厉整治酒后驾驶专项行动升级,饭店、酒吧提供了代驾服务,还产生了专门“为酒而生”的新兴行业——酒后代驾。代驾车辆在代驾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谁应承担责任?

    指导意见认为:代驾车辆在代驾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的,由代驾人员或安排代驾人员的单位承担赔偿责任。原驾驶人有过错的,应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辩论相当热烈

    当场未达成一致意见

    35名有表决权的代表进行现场讨论表决。指导意见讨论稿35条内容中,几乎一半内容都是和保险公司有关的,按照指导意见,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受害人可以保险公司和侵权人为共同被告,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先行赔偿。对此,保险公司方面的代表均提出了反对意见。

    整个辩论现场气氛极为热烈。当天上午,该讨论稿仍未形成统一意见。昨天晚上,郑州中院有关负责人透露,该指导意见最终将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通过。届时法官再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时,就有了标准。

    线索提供 任新

    焦点一:

    好意同乘酿事故,驾驶人是否担责

    现场讨论最大的争议是关于“无偿搭乘他人车辆(好意同乘),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搭乘人员损害的,驾驶人员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问题。

    在指导意见中,对此问题的描述则是“无偿搭乘他人车辆(好意同乘)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搭乘人员损害的,驾驶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驾驶员无过错的,可减轻或免除赔偿责任;驾驶人有明显过错的,可承担不超过30%的责任;驾驶人与乘车人均有过错的,驾驶人可承担不超过20%的责任。”对此条款由于分歧太大,没有现场表决。

    观点

    PK

    有的法官认为,如果驾驶员没有过错,那么免责是可以接受的。既然驾驶人有明显过错,那么认定责任不超过30%就不够妥当,应当根据具体情况来核定。

    驾驶人本来就是在做好事,如果核定责任过大,那么其实是在打压助人为乐的社会良好风气。这样会导致机动车保有人拒绝无偿搭乘,造成社会的冷漠。限定不超过一定比例的责任认定,其实也是对做好事者的一种保护。

    焦点二:

    车辆所有权过渡期发生交通事故,谁担责

    讨论中另外争议较大的问题是:“机动车已转让并交付,但转让人怠于履行登记协助义务,或者容忍、许可受让人以其名义运行该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由转让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以分期付款方式购车,出卖方在未全部收回车款前,保留所有权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由购买方承担赔偿责任。造成人身伤害的,由出卖方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对此条款,一位法官认为,转出方或出卖方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说法,与《物权法》中的规定相悖。使用权的移交事实上已经附带了责任的移交,转出方或出卖方如若没有其他过错行为,便不应当负有责任。

    雷人观点

    假如有人分期付款买了你一把菜刀,如果他杀了人,难道你还要承担相应责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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