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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把握贪污挪用案件的公诉环节
  新闻来源:倪泽仁    发布时间:2010-7-19 9:58:44    点击量: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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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应如何判断贪污案件是否达到起诉标准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案件的起诉必须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在审查起诉时,案件只有具备以下最低证据标准,才可以考虑是否提起公诉:
1.关于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具体而言,在犯罪主体方面,笔录明确反映了被告人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包括工作单位、工作单位的性质、部门、职务、职权、级别,及担任上述职务的时间等)。在犯罪主观方面,对被告人犯罪的动机和目的、犯罪产生的原因和过程等问题的讯问没有遗漏。如果是共同犯罪,还应讯问犯罪预谋的经过。在犯罪客观方面,对被告人实施贪污行为的时间、地点、次数、参与人、经手人,贪污财物的数额,贪污财物的来源(是本单位账内公款还是小金库公款等),贪污的手段(是侵吞、窃取、骗取、扣留,还是私分、自赠、隐瞒等),贪污财物的形式(是现金、支票、有价证券还是实物,是人民币还是外币),贪污财物的去向、用途(是用于存储、日常购物消费、赠与,还是用于玩乐挥霍,是用于合法经营,还是用于赌博、嫖娼等非法活动),起获赃款的情况(起获地是被告人家中还是银行,起获的数量是贪污的全部赃款还是部分赃款等),贪污财物的归还情况(是主动归还还是被动追缴,是全部归还还是部分归还等)。
 
2.于证人证言。询问相关证人如财务人员、主管人员、经手人员时应包括以下内容:(1)证人与犯罪嫌疑人的关系,与指控犯罪相关的往来情况;(2)犯罪嫌疑人犯罪过程中履行职责和利用职务便利的情况,如签字报销、签订合同、领收款物等;(3)公款、公物的所有权;(4)公款被贪污的时间、数量,公物被贪污的时间、数量、特征;(5)公款、公物支出的手段、名义;(6)单位吐被贪污公款的财物记账、平账情况;(7)犯罪嫌疑人对贪污行为的隐瞒、欺骗情况;(8)发现犯罪的经过;(9)抓获犯罪嫌疑人的经过,应向抓获人讯问抓获的时间、地点、经过,犯罪嫌疑人逃匿后抓获的,应叙述逃匿情况,是投案自首的应讯问接受投案人关于犯罪嫌疑人投案的经过;
(10)其他相关问题。
 
3.于贪污犯罪的物证。实践中,贪污罪常见的物证有:(1)起获的赃款、赃物及其照片;(2)犯罪嫌疑人使用贪污的公款购买的物品及其照片;(3)其他相关物证,如公共财物保管者监守自盗后伪造盗窃假象所用的工具等。
 
4.关于贪污罪的书证。在贪污案件中,常见的书证有:(1)证明犯罪嫌疑人主体身份的书面材料或其他书证,包括身份证、户籍证明、干部履历表、职务任命书、授权委托书、职权证明等;(2)证明犯罪嫌疑人所在单位性质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法人执照等;(3)证明公款、公物属于单位所有的书证,如付款方的支出凭单、银行票据、双方合同书等;(4)证明公款、万物系救灾、防汛、防疫、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等特殊事项、特殊物资的书证;(5)本单位关于相应公款支出的财务记账凭单、银行账单、用于平账的假发票等;(6)犯罪嫌疑人签字或骗取签字批准、冒领公款公物的票据、条据等;(7)证明公款使用去向的银行票据及其他票据;(8)如有犯罪前科应调取先前判决书、释放证明书等;(9)如有立功情况,应有证明立功的书面材料;(10)其他相关书证材料。
 
5.关于鉴定结论。在贪污案件中,对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贪污行为的会计资料应当聘请司法会计进行会计鉴定,获取司法会计鉴定书,为指控贪污犯罪提供科学依据。
 
二、应如何判断挪用公款案件是否达到起诉标准
 
第一,在犯罪主体方面,证明犯罪主体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证据确实充分。具体而言,是指证明被告人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或国有金融机构工作的人员和国有金融机构委派到非国有金融机构从事公务的人员,且具有一定的职务或从事具体的公务活动方面的证据确实充分。
 
第二,在犯罪主观方面,证明被告人明知是公款而故意挪用的证据确实充分。具体而言,是侦查所取得的证据必须能够证明:(1)被告人主观上明知是公款而故意挪作私用,取得公款的使用权,通过非法使用公款而获得个人利益。(2)被告人挪用公款的目的仅仅是使用,而不是永久占有,主观上日后还想归还。
 
第三,在犯罪客观方面,证明被告人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实施了挪用公警归自己或他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证据确实充分。
 
第四,在犯罪客体方面,证明被告人的行为侵犯复杂客体,即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和公共财物所有权。
 
第五,法定量刑情节方面的证据全面、客观、确实、充分。法定量刑情节方面需要证明的事实主要包括:查明被告人挪用公款犯罪是否属于“情节严重”查明被告人挪用公款犯罪是否属于“数额巨大不退还”;查明被告人挪用公款是否属于“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查明被告人是否属于共同犯罪中主犯、从犯、胁从犯,是否具有自首、立功、系犯等情节。
 
三、如何把握贪污挪用案件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根据《刑事诉讼法》及《刑诉规则》,凡经查证确实属于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方式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不能作为定案依据。根据这一规定,具体到贪污挪用公款案件中,在审查起诉时,要注意对非法证据的排除。具体而言:
一是非法取得的言词证据一律排除。如果在侦查过程中,检察侦查人员采用了刑讯逼供等非法方式获取言词证据,由于所采用的方式对被告人造成了极大的思想强制,极可能在违背其意愿的情况下作出虚假陈述。如不加排除,一旦被告或证人在法庭上翻证、翻供,一方面不利于案件的公正处理,另一方面,也给公诉工作造成被动。因此,应依法予以排除。
 
二是非法取得的实物证据应在完善有关手续后作为证据使用。因为贪污挪用公款案件中,实物证据往往是唯一的,不可重复获得的。如果因为取证程序不合法而排除,可能导致放纵犯罪。因此,有必要在完善有关手续的基础上,予以使用。例如,在初查阶段,为防止证据灭失,未经立案程序而予以扣押、冻结的款物、账册,虽存在瑕疵,但由于之后已经补办了立案手续,该证据依然存在证据效力。
三是通过非法言词证据而获得的其他合法证据,可作为证据使用。例如,通过刑讯逼供,贪污案件的被告人供述了共同贪污的同案犯。检察机关通过合法程序对该同案犯进行讯问,所取得的被告人供述应具有证据效力。
 
四是对于非法取得的视听资料,即使不是司法人员依法获得,只要经鉴定后认为无剪接等失真现象,也可作为证据使用。例如,共同贪污人为了给自己“留后路”,在共同预谋集体贪污时,采用偷录方式取得的视听资料,应具有证据效力。
  
四、被告人在法庭上翻供的借口主要有哪些
 
贪污挪用公款案件在法庭上的翻供,虽然原因各异,借口不同,但并非无规律可循。从司法实践中看,主要有以下类型:  
一是以检察侦查人员逼供诱供为借口。此类借口在司法实践中最为常见。为达到逃避法律惩罚的目的,被告人经常以检察人员不让其睡觉,被检察人员“承认了就会放你出去”所哄骗,被检察人员殴打等为借口,称以前的供述是被逼迫的。甚至有的人称自己根本没交代过什么,是检察机关趁其不备,更换笔录骗其签名。此类翻供具有较大煽动性,在法庭上比较容易使不明真相的人对检察机关办案的合法性产生怀疑。
 
二是杜撰虚假情节,试图改变定性。例如,以使用单位款项曾告知某领导翻为借口,试图将贪污的定性改变为挪用公款;或者在一些“法律人士”的授意下,称使用单位款项已经给某某会计打了借条,试图将贪污的定性改变为违目反财经纪律;等等。
 
三是改变赃款去向上推翻以前口供。如,在庭审时,推翻以前的供述,依托自己平时韵韭务或公务活动,提供“证据”证明赃款用于业务、公务活动,案犯家属或者其代理人往往可以提供大量发票来证明案犯将赃款用于请客、送礼、接待等,意图将贪污行为“合法化”。如果贪污犯罪的时间比较长,此类翻供很难完全查清楚,如果侦查阶段的证据不扎实,公诉人在法庭上必然陷于被动。此类辩解在庭审中所占比例较高,具有一定的普遍性。
 
四是辩称贪褥、挪用的赃款进入单位的“小金库”。由于“小金库”是一种账外之账,一些单位无论是合法或非法的收入都列入了“小金库”里,其管理毒使用一般没有严格的制度。如果在侦查阶段检察人员未借侦查之机,及时扣押、‘冻结“小金库”的账册,或对“小金库”使用情况作较为细致的侦查,或有相应的证据对此类翻供进行证伪,则公诉人在公诉过程中将陷于被动,甚至有可能使案件定性发生改变。
 
五是以检察侦查人员的笔录严重失实为由进行翻供。有的称:“我说的他们没有记,“他们叫我这么讲,我就这么讲”,“我不知道后果的严重性”等。如果有些记录的检察人员不注意,运用法律专门术语、成语等进行记录,或强调文字通顺:容易弄巧成拙,被翻供者抓住把柄,称“这个词语(法律术语)什么意思我根本不知道”等。
 
五、应如何防范贪污挪用公款案的被告人在法庭上翻供
 
由于犯罪前后地位的悬殊,贪污挪用公款的被告人心理落差极大。在侦查阶段,侦查人员以迅雷不及掩耳之势,以快制胜,在信息不对等的情况下,被告人心理防线容易在瞬间崩溃。但在审查起诉阶段,心理攻势已经逐渐减弱甚至解除,具有较高智商的被告人逐渐开始审视自己的供述,判断检察机关可能掌握的证据,以及自己罪行的轻重程度。被告人清楚法庭审理阶段将是决定自己命运的关键时刻。因此,基于强烈的求生、求轻等欲望,他必然会考虑在庭审。加上贪污挪用公款被告人一般都聘请了律师作为辩护人,个别不法律师利用会见之机,或明或暗地起到了串供的作用,更坚定了被告人翻供的信心。因此,在审查起诉阶段,公诉人针对案件的情况,事前充分做好被告人翻供的准备,在庭审时从容应对尤为重要。
 
—是在侦查阶段及时介入,积极引导侦查。要引导反贪侦查部门全面收集犯罪嫌疑人有罪、无罪、罪轻、罪重的证据,对于侦查人员在侦查过程中的违法行为,要及时向分管领导报告,予以制止。要总结、梳理庭审中被告人常见的翻供理由,结合本案科学预测被告人在审查起诉阶段可能的辩解或翻供,通过全面收集证据,敦促反贪侦查员依法、文明办案,要确保侦查阶段同步录音录像的有效性,尽可能在侦查阶段堵住案犯可能的翻供借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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