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次调整的对象是河南省行政区域内,2009年12月31日前开始享受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的工伤人员或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
这次调整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所需费用,由现发放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及生活护理费的资金渠道支付。
伤残程度为五级和六级,且用人单位难以安排工作,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的,调整费用由用人单位按规定支付。
工伤人员已办理退休手续(包括按退休人员安置),并按养老保险政策调整养老金的,不执行本工伤保险待遇调整通知关于伤残津贴的调整。根据有关规定,比照工伤待遇处理的人员,参照此规定执行,所需费用,仍按原渠道列支。
1996年10月1日前(不含1996年10月1日)发生的工伤
【伤残津贴标准】伤残一级180元,伤残二级170元,伤残三级160元,伤残四级150元,伤残五级140元,伤残六级120元。
【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配偶80元(孤寡老人为100元),其他亲属60元(孤寡老人或孤儿为80元)。
【生活护理费标准】生活完全不能自理100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80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60元。
1996年10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发生的工伤
【伤残津贴标准】伤残一级170元,伤残二级160元,伤残三级150元,伤残四级140元,伤残五级130元,伤残六级115元。
【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配偶75元(孤寡老人为95元),其他亲属55元(孤寡老人或孤儿为75元)。
【生活护理费标准】生活完全不能自理95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75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6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