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营销协会、郑州云峰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北京范云峰营销管理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
(2009)豫法民三终字第9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省营销协会,住所地:郑州市黄河路88号。
法定代表人刘英,该协会秘书长。
委托代理人郭新会,河南力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云峰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黄河路85号黄河锦园702室。
法定代表人郭彩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英。
委托代理人郭新会,河南力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范云峰营销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广安门内大街319号广信嘉园B座17E。
法定代表人范云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英。
委托代理人郭新会,河南力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万丰路西局西街300号南楼125室。
法定代表人詹启智,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河南省营销协会(以下简称营销协会)、郑州云峰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郑州云峰公司)、北京范云峰营销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范云峰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三面向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北京三面向公司于2007年11月20日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营销协会、郑州云峰公司、北京范云峰公司赔偿北京三面向公司因著作权被侵权所造成的经济损失78300元及合理支出费用共计86800元。诉讼中,北京三面向公司对原诉讼请求中的交通费500元变更为200元。2、诉讼费用由营销协会、郑州云峰公司、北京范云峰公司承担。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5月19日作出(2008)郑民三初字第38号民事判决后,营销协会、郑州云峰公司、北京范云峰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6月30日、8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营销协会法定代表人刘英、委托代理人郭新会,郑州云峰公司、北京范云峰公司委托代理人刘英、郭新会,北京三面向公司法定代表人詹启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审理查明: 2005年2月22日,闫治民(甲方)与北京三面向公司(乙方)签订了《委托汇编与版权转让合同书》一份。双方约定包括《公司化经营――啤酒经销商经营模式创新》等114篇文章,除署名权和合同约定的转让价金外,在合同期内版权归北京三面向公司所有。合同还约定:闫治民转让给北京三面向公司的作品名称、原载报刊网站名称、发表日期、字数详见《版权转让合同附表》;合同自双方签字、北京三面向公司盖章之日起生效,版权转让期为10年。
2005年10月31日、2007年11月15日,北京市海淀第二公证处经北京三面向公司的两次申请,在该公证处的计算机处对http://www.chinayx.org网站上所载部分内容进行证据保全,并分别制定了(2005)京海民保字第02849号、(2007)京海民保字第0448号公证书。该两份公证书显示在中国当代营销网上刊载有《公司化经营――啤酒经销商经营模式创新》、《品牌个性――国啤挑战洋啤的利器》、《啤酒企业如何防止购并过程中管理的失控》、《中国啤酒工业规模扩张的背后》、《实施名牌战略与二十一世纪我国的啤酒工业》、《从青啤的发展战略调整看中国啤酒工业未来发展方向》、《中国啤酒广告传播现状与发展》、《青岛啤酒的多品牌战略》、《啤酒企业要规模,要吨位,还是要利润?》、《“金星”、“蓝马”钓鱼台国宴特供酒2002年上市营销策划方案》、《啤酒企业如何有效防范价格陷阱》、《中小啤酒企业市场竞争策略》、《如何构建啤酒企业销售网络的强势模式》、《品牌侵略与品牌防御》、《品牌与资本――啤酒企业实施成功并购的两大法宝》、《啤酒企业如何提高产品整合的效率》、《中小啤酒企业如何有效延长销售半径》、《从金威啤酒的名字看品牌的文化内涵》、《论金星啤酒集团的营销战略创新》、《如何实施啤酒终端的生动化营销》、《竞争合作――啤酒企业合作竞争新观念》、《营销管理中如何处理好团队意识与个人英雄主义的关系》、《能忍让方为高――一次难忘的追款经历》、《培养核心竞争力――中小啤酒企业发展的新模式》、《啤酒品牌美誉度与品牌忠诚度》、《啤酒企业如何实施厂商的双赢战略》、《酒类企业应重视绿色经营》、《现代啤酒营销理论与实战技巧》、《啤酒终端营销误区》、《中高档啤酒终端市场现状与对策》、《啤酒企业如何加强终端控制力》、《啤酒企业如何搞好概念营销》、《攻势营销――啤酒企业营销新观念》、《对企业文化的营销功能探讨》、《如何有效提高啤酒经营商的素质》、《要做优秀的营销人,先营销你的精彩人生》、《以正确的营销策略迎接啤酒销售旺季的来临》、《啤酒终端促销的问题和对策》、《男人选择一种酒需要理由吗?――由宋河白酒广告说起》、《金星啤酒郑州高档市场深度营销策划方案》、《哈啤股权之争的实质――外资对中国啤酒的品牌整合》、《不合资行吗?――论外资并购潮中的民族啤酒工业的发展之路》、《啤酒夜场营销操作实践》、《啤酒企业应加强淡季市场的巩固和开发》、《深度营销模式在啤酒营销中的运用实践》、《金星啤酒路演活动策划方案》、《中国啤酒营销的创新与实践》、《啤酒企业如何高效开拓市场》、《啤酒企业莫走入市场份额误区》、《小麦啤酒为何风靡于市场》、《啤酒企业如何搞好概念营销》、《B品牌啤酒A市市场网络重建解决方案》、《资本为媒龙虎联姻――国内外啤酒巨头展开大规模的资本合作》、《中国啤酒产业竞争格局演变研究》等55篇文章。
原审法院另查明:北京三面向公司为本次诉讼支出公证费6000元,律师费2000元,支出的差旅费200元。中国当代营销网是以营销协会的名义进行备案、以郑州云峰公司为连锁机构、隶属于北京范云峰公司而注册的网站。
原审法院认为:闫治民与北京三面向公司签订的《委托汇编与版权转让合同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委托汇编与版权转让合同》中约定,闫治民将其对《公司化经营――啤酒经销商经营模式创新》等114篇文章所享有的著作权中除署名权外的其他权利,在合同期10年届满之日止转让给北京三面向公司。因此,北京三面向公司依此合同取得了以上作品所享有的著作权中全部的财产权利,并对他人在该时间内侵犯上述财产权利的行为,有权要求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关于营销协会、郑州云峰公司、北京范云峰公司答辩所称在《委托汇编与版权转让合同书》中闫治民签字的真实性无法确定是其本人所签问题。由于营销协会、郑州云峰公司、北京范云峰公司没有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对其答辩理由不予采信。
关于营销协会、郑州云峰公司、北京范云峰公司是否实施了侵权行为问题。中国当代营销网是以营销协会的名义进行备案、以郑州云峰公司为连锁机构、隶属于北京范云峰公司而注册的网站,并且在该网站上标注有营销协会、郑州云峰公司、北京范云峰公司的名称。北京三面向公司在2005年2月22日受让取得了涉案作品的著作权后,营销协会、郑州云峰公司、北京范云峰公司在未取得原著作权人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涉案的55篇文章刊登在由其主办的中国当代营销网上,既未获得许可,也没有支付报酬,其行为已经构成对北京三面向公司著作权的侵犯,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关于赔偿损失的数额问题。由于双方当事人均没有证据证明实际损失以及因侵权而产生的违法所得,对于具体赔偿数额,可以参考国家相关稿酬标准,并综合考虑涉案文章的字数、营销协会、郑州云峰公司、北京范云峰公司的侵权情节、主观过错程度及北京三面向公司为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数额为14030元。
原审法院判决:营销协会、郑州云峰公司、北京范云峰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北京三面向公司经济损失共计14030元;如果营销协会、郑州云峰公司、北京范云峰公司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70元,由营销协会、郑州云峰公司、北京范云峰公司负担。
营销协会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1、营销协会的网站只是向服务对象提供信息存储空间,网站不知道作者的作品被侵权,也未从服务对象作品中直接获得利益,营销协会得知相关作品侵权后已将其删除,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不应承担赔偿责任。2、即使不按上述免除责任,涉案作品作者将作品上传营销协会的网站存储使用在先,相关著作权转让给北京三面向公司在后,亦不构成侵权。原审法院判决营销协会、郑州云峰公司、北京范云峰公司承担全部诉讼费,违反“谁败诉,谁承担”的诉讼费承担原则。请求撤销原审判决,驳回北京三面向公司的诉讼请求,一、二审诉讼费由北京三面向公司承担。
郑州云峰公司、北京范云峰公司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原审法院认定郑州云峰公司、北京范云峰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事实理由不足。请求撤销原审判决,驳回北京三面向公司的诉讼请求,一、二审诉讼费由北京三面向公司承担。
北京三面向公司答辩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维持原判。
营销协会二审开庭时提交两组新证据:1、作者闫治民2008年11月5日的证言,主要内容是:关于闫治民在中国营销管理网(前身为中国当代营销网)上传、存储相关作品一事,证明闫治民应协会邀请,将《公司化经营――啤酒经销商经营模式创新》等文章,在2004年底之前已经全部上传中国营销管理网,在与北京三面向公司签订《委托汇编与版权转让合同书》之前,已口头许可营销协会在中国当代营销网永远无偿使用其上传作品。闫治民对该证言的内容到庭予以认可。2、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公证处2009年6月29日作出的(2009)郑惠证经字第739号公证书,以此证明截止当日www.chinayx.org网站已经断开了所有涉案作品的链接。
北京三面向公司对上述证据质证称:1、认可闫治民书面证言确为其本人所为,并认可许可网站使用的事实,但不认可其在转让相关著作权给北京三面向公司前已许可网站使用的主张。因为北京三面向公司与闫治民的签约时间为2005年2月22日,但公证书证明网站刊登作品时间为2005年8月23日至25日。该证人证言不具有合法性和关联性。2、营销协会提交的公证书具有真实性、合法性,但与本案无关联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