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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手时如何分割同居期间买的房子
  新闻来源:商都法律网    发布时间:2010-6-26 19:17:36    点击量: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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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张先生问:

  我和一女孩在同居期间,买了一套房子,不过购房合同和贷款合同都是女孩的名字,但21万首付款是我付的,每月房贷也是我还的,房子开发商还没有交付。现在由于感情不和,双方分手了。我想要房子,但女孩讲房子是她的,首付款是我赠与她的,什么都没我的,请问是这样的吗?

律师解答:
  在我国,同居是不受法律保护的。按照我国法律规定,只有1994年2月1日之前以夫妻名义同居形成的事实婚姻受法律保护,1994年2月1日之后的同居,不受法律保护。因此,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分割具有很大的不同。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共有,离婚时,一般按照等额分割;而同居期间所得财产,则一般采取财产登记在谁的名下,就认定财产是谁的;若财产登记在双方的名下,则根据我国物权法的相关规定,由于同居双方之间不具有某种法律上认可的诸如夫妻关系、家庭成员关系等特殊的共同关系,若双方对同居期间共同购置的财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一般按照按份共有来处理。另一方如果不同意的,则需举证。另外,《物权法》是以登记制度来确定产权归属,“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登记;不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同居期间所购买的房产也应该适用此关于不动产应当登记的规定,否则不发生物权效力。

  因此,在张先生的事例中,由于购房合同和按揭贷款合同都是女孩的名字,根据《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基本上可以确定房屋产权属于该女孩,张先生想主张房屋产权比较困难,不过张先生可以选择向该女孩主张要求其返还代付的首付款和每月的贷款,不过这就是债权债务的法律纠纷了,并且张先生要对首付款和每月所还贷款承担举证责任。

  所以,在此建议张先生可以先和女方进行协商处理,若协商不成,再选择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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