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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犯罪案件审理中的几个问题及对策
  新闻来源:最高院:李玉萍    发布时间:2010-6-23 19:05:20    点击量: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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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毒品以及毒品犯罪是当今世界各国普遍面临的一个重要社会问题,不仅严重危害着人民群众的身心健康和社会的安宁,同时也极易引发大量其他类型的犯罪,因此,毒品犯罪是当今世界各国刑事立法和司法严厉打击的对象。近年来,受国际国内各种因素的影响,我国禁毒工作正面临重大挑战。毒品犯罪在向全国大部分地区蔓延的同时,呈现出犯罪数量居高不下且逐年增长的态势,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案件突出;毒品犯罪结构发生变化,新型毒品犯罪案件快速增长;毒品犯罪大案要案时有出现,毒品犯罪分子境内外勾结活动加剧;孕妇、哺乳期妇女、残疾人、未成年人等特殊人群从事毒品犯罪的现象呈上升态势;毒品犯罪方式更加多样,犯罪手段更加隐蔽,犯罪分子不仅通过陆路、航空等渠道实施犯罪,而且利用网上交易、物流托运等方式贩运毒品。最高人民法院的统计显示,2009年全国法院一审审理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案件共计45388件,同比上升了16.52%。毒品犯罪目前已经成为继盗窃、故意伤害、抢劫、交通肇事罪之后的第五大常见多发罪名,并且是近年来上升幅度最为明显的犯罪之一。

  笔者在此对当前我国毒品犯罪案件审理中的几个问题略加探讨,以期对审判实践有所裨益。

  一、我国毒品犯罪案件审理中的几个问题

  1.程序合法与特情引诱之间的关系问题

  近年来,在人民法院审理的毒品犯罪案件中,使用特情引诱方法侦破的案件逐年增多。特情引诱分为“犯意引诱”和“机会提供”两种情形。前者是指行为人本没有实施毒品犯罪的主观意图,而是在特情的诱惑和促成下形成犯意,进而实施犯罪。后者则指行为人本身已经具有犯意,已经在进行犯罪预备或正在准备实行犯罪,特情仅仅是提供了一种有利于其犯罪实施的客观条件和机会。运用特情侦破案件是否合法及其法律效力问题,我国现有立法并无明确规定。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由是观之,以“引诱”为主要特征的特情侦查,自然有“违法”之嫌。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常常要面临是坚持程序合法原则还是适用特情证据的问题。

  2.毒品数量可否以纯度折算的立法规定与现实需求之间的关系问题

  我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毒品的数量以查证属实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的数量计算,不以纯度折算。”近年来,随着实践中大量掺假毒品和成分复杂的新型毒品不断出现,为贯彻落实罪刑相适应原则和慎用死刑刑事政策,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于2007年12月出台了《办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要求对于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的案件,应当做毒品含量鉴定。在司法实践中,对被告人可能被判处其他刑罚的案件,甚至是交易价格明显偏低、有大量掺假可能的毒品案件,由于各种原因无法进行含量鉴定,使得这些案件难以真正做到“罪刑相适应”,并因此造成刑罚适用上的不平等。尤其是在非法持有毒品罪中,毒品含量鉴定的结果可能会使一些本来被确定有罪的被告人最终会被宣告无罪。

  3.新型毒品的出现对法院定罪量刑的影响

  新型毒品是相对于鸦片、海洛因等传统毒品而言的,主要指人工化学合成的致幻剂、兴奋剂类毒品,是由国际禁毒公约和我国法律法规所规定管制的、直接作用于人的中枢神经系统,使人兴奋或抑制,连续使用能使人产生依赖性的精神药品(毒品)。由于我国现有立法中没有就新型毒品的范围及其定罪量刑问题作出规定,实践中对新型毒品案件的追诉标准、定罪标准和量刑标准都存在不统一问题。

  二、解决毒品犯罪案件审理问题的对策

  1.完善刑事立法,允许在毒品犯罪等特殊案件中适用“诱惑侦查”以及其他必要的技术侦查手段

  毒品犯罪的隐秘性、犯罪手段的多样性、交易对象的特定性等决定了毒品犯罪案件的侦破具有较大的难度。为了有效打击毒品犯罪,维护社会秩序,现代国家大都允许有条件的适用诱惑侦查,即在授权有关机关和人员进行诱惑侦查的同时,严格限定诱惑侦查的具体适用条件和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一是明确禁止犯意引诱。禁止犯罪引诱的原因主要在于,犯意引诱本身有违进行诱惑侦查的初衷——预防、打击犯罪,而非制造犯罪。更重要的是,国家的根本职责是惩罚和抑制犯罪,保护公民免受违法犯罪行为的不当侵害,以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而不是也不应当诱使公民犯罪后再去惩罚他;二是确立诱惑侦查手段使用的最后性原则,即确有必要且其他手段难以侦破案件时才适用;三是严格限制诱惑的主体,即必须由侦查人员实施,即使有其他人员配合,也应在侦查人员的严格掌握之下进行;三是应当明确被诱惑的对象,即必须是行为人已经有犯意,已着手预备或实施犯罪。最后,规范诱惑侦查手段的监督机制,由人民检察院对诱惑侦查进行监督,以最大限度减少违法操作现象的发生。

  2.修改现有刑法有关规定,规范“毒品纯度折算”

  明确规定在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情形下,应当对毒品的纯度进行鉴定或折算,以保障在打击毒品犯罪的同时,切实提高毒品犯罪案件的办案质量,做到罪刑相适应,促进司法公平、公正。同时,应当对新型毒品犯罪的范围及其定罪、量刑问题作出规定,进一步规范新型毒品与传统毒品的折算方法,统一追诉和量刑标准,以保障司法机关在追诉此类犯罪时有法可依,做到罚当其罪。

  3.严格贯彻落实有关刑事政策,做好禁毒综合治理工作

  依法严惩严重毒品犯罪,是我国禁毒工作长期坚持的一项重要方针,也是人民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一直坚持的政策。在当前形势下更要注重突出打击重点,严厉打击危害严重、发案率高的毒品犯罪和人身危险性大、主观恶性深的犯罪分子。要严格贯彻执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注重充分发挥刑罚惩治和预防犯罪的作用,实行区别对待,依法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确保毒品犯罪案件审理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要及时将审理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诸如取证的合法性问题、对轻微毒品案件的被告人采用强制措施问题、对毒品的鉴定或纯度折算问题、新型毒品的认定问题等与相关部门进行沟通,提高打击和预防犯罪的质量和效率。要结合审判活动,利用审判资源优势,开展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禁毒宣教活动,做好禁毒综合治理工作。

  (作者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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