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挑出错来,可否获“赏”?
  新闻来源:商都法律网    发布时间:2010-6-18 12:43:25    点击量: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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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句“挑出一个错,奖金一千元”让《百家讲坛》主讲人之一的阎崇年近日身陷“悬赏门”。跟他较上真儿的一位副教授称阎崇年校注的《康熙顺天府志》有420处错误,并坚持通过法律途径让对方履行承诺,要求其支付奖金42万元。那么——

  背景新闻

  2009年6月,百家讲坛“学术超男”阎崇年校注的《康熙顺天府志》一书由中华书局出版发行。2010年3月,山西大学文学院古代汉语副教授白平看到,阎崇年在接受京媒采访时宣布在《康熙顺天府志》中“挑出一个错,奖金一千元”,遂网购此书。得书后发现该书在校注和内容方面存在严重问题。  

  说起挑错的初衷,白平在自己的博客中写道:“据说在中华书局校正十二遍的基础上,阎崇年先生又自费请了两位专家校对,挑出了两个差错,后中华书局再校一遍,又挑出了一个差错,这才定稿出版。按理说,已经被他们如此过了筛子又过箩地校对,次数多达十五遍,哪还能再挑出什么错来?即便大海里能偶尔捞出来一根针,也不是三天两天就能碰上的,挣那一千元奖金,根本就不合算。偏偏咱这人就是个牛脾气……反正闲着也是闲着,干脆就试试这瓷器活儿……”拿到此书粗粗一翻,白平一看,哪用大海捞针,分明就是俯拾即是。

  挑出错误的白平遂通过朋友辗转找到了一个能联系阎先生的电话,接听的是位女士。在他说明事由后,对方给了他一个邮箱地址。但他将挑出的错误发过去后,再联系便得不到任何的回应。截至起诉之日,白平已经在该书中挑出错误420处。因阎崇年拒绝依照其公开声明所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故诉至法院,要求给付奖励金42万元。

  6月2日,白平诉阎崇年悬赏广告纠纷一案在北京市朝阳区法院的亚运村法庭进行了庭前证据交换。

  在庭前证据交换中,阎崇年的代理律师这样解释“一字千元”的由来:阎崇年从来没有委托任何媒体发表过悬赏广告,所谓“挑错给酬金”的说法,只是阎崇年与“一字千元”作者——《北京晨报》记者刘婷之间聊天时的约定,并不是针对广大读者的悬赏广告。 

  文鹏 常亮据相关报道整理

  说法一 什么是悬赏广告?

  龚超(新野县人民法院院长):

  悬赏广告是广告人以公开广告的形式表示对完成一定行为或任务的人给付一定报酬而发出要约,行为人以完成该种行为或任务进行承诺(践行)后获得该报酬请求权的特殊合同形式。

  悬赏广告一般情况下多用来寻找失物和寻找失踪人。每当有人遗失了贵重物品或者自己家人走失,常用广告的形式进行宣传,表示对提供线索和帮助找到失物或走失人者给予一定的报酬。

  悬赏人的权利义务主要有:第一,接受行为人完成悬赏人所要求完成的行为的结果,并按照悬赏广告的许诺,对行为人给付应该给付的报酬。第二,检验行为人行为是否符合悬赏广告悬赏要求的权利。第三,对悬赏广告享有撤销权。但悬赏人在发出广告后,除已经有效地对广告撤销外,不得任意毁约。如果撤销广告对行为人造成了侵权的应该赔偿。

  行为人(完成悬赏人工作任务的人)的权利义务主要有:第一,完成悬赏广告要求完成的行为,请求悬赏报酬。第二,交付悬赏广告要求的行为结果。第三,对悬赏人实施欺诈行为形成损害的赔偿请求权。

  本案中,如果阎崇年就自己的书籍公开发表“挑出一个错,奖金一千元”声明,并被相关媒体发表转载,就属于悬赏广告。

  说法二 发布悬赏广告应承担相应后果

  宋涛(唐河县人民法院院长):

  按照《广告法》规定,广告指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承担费用,通过一定的媒介和形式直接或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的商业行为。

  《合同法》第十五条规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要约是民事合同成立的要件之一,它是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提出订立合同的条件,希望对方能完全接受此条件的意思表示。要约应向特定的对象发出。虽然,悬赏广告在一般情况下是向广大的不特定的人发出的,但实际上所要求的事项往往是特定的,完成所要求事项的人只有少数。理论界和实践界普遍认同将悬赏广告认定为要约。

  悬赏广告属于单方民事行为。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可分两类:有相对人的单方行为(须向相对人作意思表示,但不需相对人承诺,民事法律行为即能成立),如民事行为的撤销、债务的免除、追认代理权等;无相对人的单方行为(无须向相对人作意思表示,民事法律行为即能成立),如立遗嘱、刊登悬赏广告、继承人放弃继承等。此类单方民事行为所包含的意思表示一经作出即可生效。因此,在悬赏广告中只要行为人按照广告要求,从事了或完成了发出广告的人悬赏的行为,后者就必须按约定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阎崇年如果公开发布“挑错广告”,一旦有人按要求完成“挑错”任务,其就应该对自己的悬赏行为负责。

  说法三 “名人”切忌夸下海口

  李贵(河南大学历史系研究生):

  近年来,从媒体上我们看到有一些“名人”或专家学者发表“大话”,并引起关注,同时也有一些“较真”之人进行践行求证,事后因悬赏引起纠纷。如著名陶瓷艺术收藏家和鉴赏家邢良坤与洛阳小伙孙震的“五层吊球陶器制作悬赏案”和今天的阎崇年“《康熙顺天府志》挑错悬赏案”等。

  但我认为,“悬赏挑错”力求学术精益求精,要考虑自身实际。从以往判决案例可以看到,发布悬赏广告并最终被完成任务的,我国现行法律一般会支持行为人的利益,要求悬赏人承担责任。这就要求,悬赏人在“夸下海口”时要结合自身实力“量力而行”,否则,一旦行为人完成悬赏任务,悬赏人无法兑现承诺,就少不了给自己造成麻烦。

  对学术自信夸下“海口”也不可取。纵观古今,凡是知名、学术造诣非凡的专家学者,都很谦虚、谨慎,做学问贵在慎独求精,凡是自命不凡、得意忘形的往往也成不了大家。人有自信这是好事,但过于自信就是自大,倘若不合时宜地尽夸“海口”,不仅使本身“掉价”,一旦被寻出“破绽”更是得不偿失。

  “炒作”夸口更不理智。“炒作”本是演艺界经常发生的事情,近年来,一些专家学者却也参与其中,甚至故意制作“炒点”,鼓动社会炒作,以达到某种商业目的。但这种炒作,一旦被攻破,“炒作”之人的声誉必会受到影响。毕竟学者的主业还是做学问,而学问是一片容不得“玷污”的净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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