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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走亲人公司财产构成盗窃罪获刑10年
  新闻来源:大河网    发布时间:2010-6-1 12:48:20    点击量: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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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段被阻挠的婚外恋 数十万巨额爱情保证金 拉走亲人公司48万财产 

                                                      为爱情犯下亲情案

      新闻故事

  网恋变成婚外恋

  24岁的男青年史强出生于豫北,还有一个哥哥史勇。因家里做钢材生意,所以家底殷实。初中毕业后,史强便不再上学,早早结了婚生了子,小日子过得还算不错。

  父亲为了鼓励兄弟二人自主创业,分别给了两个儿子一笔本钱,让他们去做生意。哥哥史勇与堂弟史小宝合伙开了一家物资公司,生意做得有声有色。弟弟史强则做起废铁生意,由于缺乏经营管理经验,除了赔掉本钱,还欠了许多外债。

  与此同时,史强的婚姻也亮起了红灯。生意不顺,再加上家庭琐事,史强夫妻二人开始频繁争吵。心情不好的时候,史强就上网打游戏、聊天。

  很偶然的一天,史强在网上结识了外地女网友陈莉莉。

  刚开始,他只是觉得和陈莉莉聊得挺开心,后来通过视频,发现陈长得也很甜美。再后来,随着聊天的一天天深入,史强得知,陈莉莉曾有过一段不幸的婚姻。同病相怜的他们感到共同话题越来越多,走得越来越近,直到发展为现实生活中的同居关系。

  被索爱情保证金

  纸里终究包不住火,史强和陈莉莉两人的关系渐渐被双方的熟人、朋友乃至家人发现。虽然妻子是一哭二闹三上吊,父母强烈反对,但史强铁了心要和陈莉莉在一起,还扬言要娶陈莉莉。而陈莉莉的家人在得知女儿跟一个有妇之夫谈恋爱时,坚决不同意两人交往。

  可是,正爱得如火如荼的两个人哪里听得进别人的意见?为了这件事,双方的家人都想尽一切办法进行阻挠,可是这些非但没有起到作用,反倒让两个人更加决绝。陈莉莉的父母无奈之下,只好对史强说,想让女儿跟他也行,不过得拿几十万爱情保证金,保证今后对莉莉好,永远不抛弃她。女儿已经有过一次失败的婚姻了,不能再受刺激了。

  被陈莉莉迷住的史强闻听此言,一口答应:好!没问题!只要让两人在一起。可是,话好说,钱呢?上哪儿弄那么多钱?因为做生意失败欠有外债,再向别人借钱很困难,家人又坚决反对,不可能支援。情急之下,史强突然想到了哥哥史勇。他的公司不是经营得挺好吗?不如找他弄点钱。史强也知道,为了一个女人,想让哥哥借钱给他是不可能的,于是,他便想起了哥哥在其经营的物资公司院内所存放的那批钢材。

  聪明反被聪明误

  2009年1月23日下午,正值春节期间,史强打电话给在公司值班的哥哥史勇,谎称自己与人打架,正在被警车追赶,让他们赶紧过来帮忙解围。史勇和正在值班的工人宋某闻讯信以为真,慌忙离开,留下公司无人值守。

  这边,史强见调虎离山计得逞,赶紧叫来事先联系好的两辆货车,货车径直开进史勇的公司院内。史强让人把公司院内堆放的128吨中板型钢板全部装上货车,拉走。

  离开史勇公司后,史强跟陈莉莉取得联系,让其中一辆货车将76吨钢板转移至外地陈莉莉前夫处。另一辆货车则因中途出现故障,将剩下的52吨钢板运至国道旁的一个院内。

  再说史勇和宋某,匆匆忙忙赶到史强所说的地方,没有发现异常,感到事有蹊跷,又返回公司,这才发现公司院内钢板被盗。于是,史勇连夜向公安机关报案。几天后,知道躲得过初一躲不过十五的史强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经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钢板价值人民币48万余元。案发后,公安机关已将128吨中板型钢板全部追回。

  史家人一看事情闹大了,虽然恨铁不成钢,但毕竟血浓于水,况且钢板并没有丢失,在法律和亲情之间,他们选择了后者,告诉警方不要求追究史强的法律责任。

  从轻处罚显宽严

  然而,依照法律规定,公安机关并没有撤销此案。在侦查结束后,移送至检察机关。随后,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

  当地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庭审中,在向法庭提供了被告人史强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鉴定结论和其他证明材料等证据后,公诉机关认为史强的行为触犯了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构成盗窃罪,提请法院依法判处。

  对此,史强及其辩护人辩称,公司是史家人开的,拉点钢板就相当于拉自己家的东西,不应按犯罪处理。法院经审理查明,该物资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史勇,公司股东为史勇、史小宝。法院一审判决认为,被盗钢板属物资公司所有,而物资公司作为企业法人,拥有独立的财产权,且公司股东并非被告人父母,故该辩解意见不能成立。

  法院还认为,被告人史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达48万余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依法惩处。

  但鉴于被盗物资全部被追回,未给被害人造成经济损失,且被告人又有自首情节,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依照我国《刑法》第264条、第52条、第67条第一款之规定,认定被告人史强犯盗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一审宣判之后,被告人史强及其辩护人以盗窃的是家庭共同财产,不构成犯罪为由,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本案在河南省高院二审期间,被告人史强向法院申请撤回上诉。河南省高院审理认为,原审判决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被告人史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遂依法裁定准予撤诉。目前,一审法院对于被告人史强的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说法一  弟弟犯下亲情案能否撤案?

  记者:弟弟拉哥哥公司的东西构成盗窃罪吗?受害方不要求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司法机关是否可以撤案?

  程慎生(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刑三庭庭长):

  所谓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盗窃家庭共同财产、父母及其他近亲属财产的,情节显著轻微,被害人又不要求追究刑事责任的,确有不按犯罪处理的情况。这种做法,体现了司法的人文关怀,又有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

  但是,本案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的是其哥哥物资公司的财物。物资公司作为企业法人,拥有独立的法人财产权,被告人的盗窃行为,侵犯的是法人合法的财产权,犯罪情节和后果严重;且盗窃价值超过48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应以盗窃罪定罪处罚。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即使被害人不要求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司法机关从依法打击犯罪,保护公民、法人合法财产不受侵犯的职能出发,仍然应该依法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说法二本案因何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记者:本案中对于被告人史强的从轻判处原因何在?怎样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程慎生:依据我国《刑法》第264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规定的范围,我省掌握的标准为5万元人民币以上,含本数)或者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案中,被告人史强盗窃数额48万余元,远远超过了我省所规定的5万元人民币的数额标准,属于数额特别巨大,应该在10年以上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幅度内量刑,但被告人史强的犯罪行为同时还具备以下从轻处罚情节:

  首先,被告人在作案后具有投案自首情节。卷宗证据材料显示,被告人史强在作案后先是到外地其女友家躲避,在得知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即与家人取得了联系,并在家人的劝说和陪同下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交代了自己的犯罪行为,属自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下称《意见》)第17条规定,对于自首的被告人,除了罪行极其严重、主观恶性极深、人身危险性极大,或者恶意地利用自首规避法律制裁者以外,一般均应当依法从宽处罚。对于亲属以不同形式送被告人归案或协助司法机关抓获被告人而认定为自首的,原则上都应当依法从宽处罚;有的虽然不能认定为自首,但考虑到被告人亲属支持司法机关工作,促使被告人到案、认罪、悔罪,在决定对被告人具体处罚时,也应当予以充分考虑。

  其次,被害人对于被告人史强的犯罪行为表示谅解,并要求从轻处罚被告人。在人民法院对案件审理期间,被盗物资公司向法院出具书面证明,对被告人史强的行为表示谅解,并要求对其从轻处罚;同时,被告人的父母还出具材料,证明物资公司的法人代表虽然是其大儿子,但该公司其实是他们投资资助成立的。作为父母,他们坚决要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根据《意见》和相关法律规定,此情节作为酌定情节,量刑时可充分考虑。

  最后,被盗物资已经全部被追回,没有给被害人造成经济损失。被告人史强在实施盗窃行为后,将所盗物资交给其女友后一直存放在外地某处。其间,既没有买卖,也没有毁损,并在案发后原物送还给了物资公司,没有给被害人造成经济损失。根据《意见》和有关法律和政策之规定,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没有给被害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可以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综合以上犯罪情节,结合全案案情,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了以盗窃罪从轻判处被告人史强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10万元的刑事判决。这一判决,既体现了人民法院严格依法打击犯罪,保护公民、法人合法财产不受侵犯的正当性和必要性,又体现了人民法院不枉不纵,认真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最大限度增加社会和谐和维护社会稳定的神圣使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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