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小额消费纠纷解决机制
——《消法》修改中的前沿问题研讨会实录一
内容提要: 4月26日,中国法学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研究会与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学院联合召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修改研讨会,对消费争议的解决制度的完善进行了探讨。 中国政法大学吴景明教授主持开幕式。中国政法大学校长助理、民商经济法学院院长王卫国教授致辞。中国法学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研究会会长李国光主持了第一单元讨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消费者协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研究会副会长兼秘书长刘俊海主持了第二单元讨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肖建国副教授、杨东副教授,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孙虹教授、赵红梅教授、徐晓松教授、薛克鹏教授,上海证券交易所博士后流动工作站研究人员吴伟央博士,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张严方副教授、上海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刘莹等分别就就小额消费争议应否建立一审终审的诉讼制度、消费争议仲裁制度的完善、行政调解消费纠纷中的理论问题以及消费者协会代表消费者提起诉讼的主体资格等问题分别作了专题发言和点评。中国法学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研究会副会长何山教授就专题发言做了系统点评。李国光会长在总结时表示,中国法学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研究会将围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改中的法律责任制度的完善展开深入研讨。来自中国人民大学、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中国政法大学、最高人民法院应用法学研究所、中国青年政治学院等机构和新闻媒体的专家学者八十余人参加了研讨会。(李培华)
吴景明:尊敬的李国光会长,尊敬的王卫国院长,来自各高校的同学和老师及新闻界的朋友们,大家下午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改中的前沿问题研讨会第三次会议现在开始。这次会自从决定由中国法学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研究会和中国政法大学民商学院举办以来,得到了李国光会长、王卫国院长在资金和人力上的大力支持。孙虹教授在对本次会议的筹备及成功举办做出了大量的工作,在这里一并表示感谢。
下面我介绍一下与会的各位领导和各个老师。中国法学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研究会会长李国光院长,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院长、中国政法大学校长助理王卫国教授,中国法学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研究会副会长何山老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刘俊海教授,人民大学副教授杨东,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邱本,人大法学院肖建国教授,中国政法大学民商兼法学院经济法研究所李东方教授,另外还有来自兄弟院校以及上海市、山东省、河南省,安徽省,天津市各兄弟院的老师,在这里一并表示欢迎。下面请王卫国教授致词。
王卫国:首先向李国光院长,作为我们高法的老院长,我们的会长还有我们尊敬的何山先生,从事消费者保护权益工作,长期如此,还有各个兄弟院校从事这方面的学者,还有我们政法大学的老师们,首先我代表中国政法大学和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对本次会议的召开表示热烈的祝贺。在我的印象当中,我知道这个会议已经不是第一次了,前面的会我也参加过,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改这个课题开展以来,我们的学者们从事了大量的艰苦工作,一直是在孜孜不倦的脚踏实地的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修改打下理论基础。
我们知道,《消法》自1993年颁布以来,现在已经过去17年了,中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仍然形势严峻,问题多多。特别是最近几年来连续发生了一系列的侵害消费者权益的事件,比如说三鹿奶粉事件以及其他的事件,我们肯定中国消费者权益仍然处在危亡之中,我们从事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学者们一直也是处在忧患之中,怀着这种忧患的意识我们一直在努力,不断的来争取完善我们的消费者的保护法律。应该说17年来,也就是自《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以来,我们国家在消费者的立法方面还是取得了非常显著的进展,有大量的成绩,有一系列大量配套的立法出台,但是相比较我们面临的挑战,面临的困难,我们的立法资源以及我们整个立法的支撑,法律体系的支撑都是不够的。就是我们现有的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里面也存在亟待解决的问题,比如说消费者协会的诉权问题,国外据我所知瑞典消协是可以代表消费者提起诉讼,但是我们没有。所以这里面有一系列的关系值得我们去研究,我们知道在这个市场当中有几层的关系,交织在一起非常值得我们观察的。
一个关系当然是我们切身体会的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关系。
第二个关系就是市场当中经营者相互之间的关系。尽管这个经营者之间也有合作,不过大量的主流的还是一个竞争关系。因此在这个竞争关系当中,我们消费者所处的地位实际上是很微妙的,如果说做一个社会当中消费者有足够的强大,有足够的影响力,那么经营者在竞争当中就可能需要通过和消费者的结盟来扩大自己在竞争当中的优势,因此消费者不要把经营者看作是铁板一块,我们要对他分化挖掘,我们要去支持那些诚信经营的经营者,联合他们去打击不法经营的,特别是那些损害消费者利益的经营者。建立起广泛的统一战线。
那么在市场当中还有一股力量那就是政府,政府在市场当中的角色也是很微妙,理论上政府当然是站在消费者一边的,但是很遗憾,由于种种原因,我们的政府在这方面做得还不是很够。所以消费者要面临两方面的关系,一个怎么去跟经营者打交道,去联合那些诚实经营的好经营者,去打击那些不法经营的,劣质的经营者。同时要去支持争取那些真正为人民服务的政府来支持我们,同时要去揭露,要去对抗那些违反科学发展观,违反我们政府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在市场当中为自己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某些政府官员。
所以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联不仅仅是我们经济法,也有民商法,有关市场竞争的法律,也有规制市场的一系列行政法和其他的管理法。所以我们这个《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研究也要放在这么一个大框架里面来进行,怎么去利用各方面的力量和资源,争取各方面的资源来巩固和壮大我们消费者保护的运动。
这个消费者保护的运动在中国仅仅刚刚兴起,正因为这是一个新兴的运动,因此它有强大的生命力,虽然我们从事这方面的队伍还不够强大,我们老百姓对很多法律知识还比较欠缺,但是我们相信只要经过我们坚持不懈的努力,我们消费者保护法不管从立法到实践,都会一步一步的完善,我们消费者保护运动会一步一步的壮大起来。所以从事这个消费者保护法的研究和推动消费者保护法的实施,这是一个光荣的事业,从事这个事业的人我们更多的是怀着一个为老百姓谋利益的这么一个想法,这本身就体现他们一种高尚的品德,这就是以天下为己任,以弱者为友。
我觉得法学家是社会良心的保管者,是社会良知的代言人。这个社会如果没有法学家,我们就看不见良心的光,体会不到良知的力量。所以我们大家要志同道合者我们要在一起为谋,谋的就是中国的消费者,中国的老百姓的利益,所以我向在座的各位表示崇高的敬意,也向大家学习,也愿意和大家一起我们共同来研究,来交流切磋,共同从各个方面推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完善,推动中国消费者保护事业的不断进步,谢谢大家。
吴景明:下一步单元咱们就正式开始研讨阶段,这个单元由李国光会长来主持。
李国光:各位教授,专家大家下午好。非常感谢王卫国教授精彩的致词。他把我们这一次《消法》修改的前沿问题,核心问题已经指出来了。我们今天的会议是第三次,这个系列的会议跟前两次比,它一个很大的不同,就是我们今天讨论的问题是1993年消法里面比较薄弱的一个环节,它的规定比较单薄。为什么只有第34条才规定了争议的解决?可以说,这也是我们法学院的理论问题最集中的地方,也是我们司法实践里面,或者仲裁事件里面遇到的一个比较棘手的问题。我想今天通过我们讨论对于这一次新《消法》修改可以提供一些比较大的想象空间,是我们在未来《消法》修改启动以后,真正把这部分能够解决的比较好。
这个单元主要研究两个问题,第一个问题研究能否建立小额消费争议一审终审的诉讼制度,大家知道以前的立法没有这一规定,这不仅牵扯到诉讼成本问题,而且牵扯到我们诉讼理念的问题。就是我们以为民服务,搞和谐社会,怎么样诉讼渠道能够更畅通一点。
第二个问题就是如何建立消费仲裁制度?消费仲裁制度据说浙江省已开始搞了。但是对全国的仲裁机构来讲,消费仲裁并没有真正放到这个仲裁范围里面,因为这个里面很复杂的,主要是一个利益问题,费用承担问题。我们现在先讨论第一个问题,就是能否建立小额消费争议一审终审的诉讼制度。请专家们对这个问题发表看法。第一位发言人肖建国教授。
肖建国:非常感谢我们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研究会和中国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的邀请。在这次会议之前我提交了一篇论文论小额消费争议一审终审的诉讼制度。人民大学法学院有一个小额消费争议一审终审诉讼制度的课题组,在去年七八月份,我们做了一些社会调研,先后到了北京市工商局和消协,上海市工商局和消保委和浙江省消保委,我们进行了实地的访谈,收集到一些大量的资源。对于实际的状况进行了一次摸底的调查,应该说收集了很多资料,有很多信息。这次会议安排我就小额消费争议一审终审的诉讼制度发表看法,有一点措手不及,但是我想还是就这个问题发表我的一些不太成熟的想法。
首先为什么一审终审?小额消费纠纷它有哪些特殊性足以支持我们诉讼制度做一个更改革,由两审变为一审,这里面通常的解释,小额消费争议双方主体有一些不符,毕竟一方当事人是商家,另一方是个体的消费者,双方处于实力和财力上非常不平等的地位,如果我们诉讼制度采取两审终审时间漫长程序复杂,使得消费者处于一个不堪忍受的地步。当然有一些其他的包括刚才李院长谈到了,诉讼成本是其中一个重要考虑,毕竟小额消费纠纷金额是比较小的,如果用通常的诉讼程序来解决这样小额纠纷的话,可能是得不偿失的。当然这里面有各种各样的考虑,我在想这样一种论证方法,在制度建构上,在我们立法上能不能完成,按照我们民事诉讼中两审终审这样一个设想,我个人觉得还是在立法方面,这样一种做法当然是可以考虑的。
那么从国外情况来看呢,并不是通过修改我们《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方式来解决这个问题,恐怕更多的是通过民事诉讼制度中关于小额诉讼程序,它是应对包括小额消费纠纷诉讼程序建构。那么如果仅仅通过修改我们《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方式,通过对《消法》第34条充分完善的来解决这个问题,似乎它的范围过分狭窄。在理论上讲有赖于我们《消法》全面启动修改之后完成这个壮举。当然是不是说通过把这个小额消费纠纷这样一种诉讼制度,审计制度改为一审终审就能够解决这个问题,我个人觉得也是值得怀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