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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忠信:李庄案的法理和伦理反省
  新闻来源:范忠信    发布时间:2010-5-4 11:51:50    点击量:2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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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忠信:李庄案的法理和伦理反省【四篇完整版】
 
 
  【忠信按:本文写于李庄案二审宣判后数日内。痛作重大删节和“柔化”后投给上海某法学刊物,以期在纸质媒体发表并“以垂久远”。经该刊多次审查,最后以众所周知的顾虑而否决。无奈之下,只得恢复删节前的原文,发表于极易消逝的网络。因网络无法承载三万余字的长文,只好分拆为四篇网络短文,按照“之一,之二,之三,之四”顺序连载。全文连导言、结语在内一共十六部分,欢迎同仁转载,惟望保持全文完整。如有欲收录进纸质书刊中,望随时赐示,至为感激。】
 
附:全文大纲
 
一、导言
二、官媒丑化与舆论审判
三、告举律师邀功与大众伦理
四、徒证师罪与社会道义
五、逮捕证人与囚徒告举
六、眨眼教唆与现代腹诽
七、拒绝说理与证据专横
八、无需成证与口供定罪
九、不准中止与“借头一用”
十、操纵证人出庭与联合演出
十一、嫖娼栽赃与人格抹黑
十二、交易穿帮与三重羞辱
十三、重庆速度与运动执法
十四、挟持“民意”与压制批评
十五、区区小案缘何举国热议
十六、结语:我们都是护法共同体
 
一、导    言
 
北京律师李庄妨碍作证案,就像一幕跌宕起伏、变幻莫测、令人头晕目眩的话剧,终于落下了帷幕——至少从法律上讲是如此。尽管李庄还可以依法申诉,但地球人都知道结果会怎样。这一案件引起的公众关注或舆论热议,堪称改革开放32年来第一案,其公众关注度似乎超过了1982年审判林彪江青两个反革命集团案。截止2月10日中午12时,我在“谷歌”网上点击“李庄案”,竟然搜寻到11,600,000条报道或文章!这是一个公众关注度创造了空前纪录的案件。一个普通律师犯罪案,一个最终判刑仅一年半的轻刑案,竟然能受到如此空前热烈的公众关注或舆论热议,实在令人惊诧!所以重庆市委书记薄熙来同志3月6日在北京答记者问时说,他也感到很纳闷,很奇怪。其实,薄书记说出的正是我们大家的共同感觉!我们大家也觉得很纳闷。纳闷过后,我们都十分赞成薄熙来同志“我倒觉得应该引起大家静下心来好好思考”的郑重建议,对这一案件进行全面深入的思考,包括法律思考、法理思考、伦理思考。因此,谨将近期思考的结果贡献出来,以响应薄熙来同志“我们愿意洗耳聆听全国各界对这个事情的评价”的嘱托和期待。
 
在思考或反省这一案件时,有三点基本立场不能动摇:
第一,我们坚决支持重庆或任何地方“打黑除恶”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执法行动。这是绝对没有任何疑问、也从未丝毫动摇过的基本认识。我们总体上支持和赞扬重庆市的刚毅果断的打黑行动,感谢所有为打黑除恶作出了杰出贡献甚至作出了牺牲的同志们!他们是当代中国法治建设事业的功臣!
 
第二,我们谴责个别律师在执行职务或业务的过程中运用“潜规则”“一手捞人、一手捞钱”、玩弄法律的行径。多年来,对于贿赂法官检察官以打赢官司、向当事人漫天要价高收费、教唆当事人翻供、引诱证人作伪证,甚至仗着关系或后台打官司的律师,我一直持谴责态度。经新闻媒体报道的李庄律师涉嫌此类行径,不管发生在谁身上,都应该谴责。李庄不是一个称职的律师,仅从道德上讲也可以说他不是个好人!
 
第三,我们尊重司法判决。重庆市江北区法院和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就李庄案作出的判决,我们坚决承认和尊重它的效力。终审后之所以继续讨论这一案件,决不是怀疑法院判决效力,不是讨论办案人有无错误或责任,而是以本案中的利弊得失为例子反省其证据和程序疏漏,反省执法司法中可能经常出现的类似问题,以推进司法改善,促进司法公正,建设和谐司法。
有人把这一场热烈讨论归结为“挺李”、“倒李”之争,是错误的。
事实上,没有什么“挺李派”,更没有什么没有“倒李派”,只有偏重实质正义和偏重程序正义的两种思想倾向在相互交锋而已。民主法治时代,人民思想认识不同,有所交锋,是十分正常的。
 
这两种思想倾向的分界倒是比较明显的。一方面,批评公检法的某些作为,主张严格遵守法定的程序和证据规则,认为李庄虽有不当行为但尚不构成犯罪的人们,其实偏重于程序正义。没有任何人以“挺李”为目标——一个经媒体报道为人品低劣、道德卑下且已沦为阶下囚的“讼棍”式小人物,一般是不会有人愿意去“挺”(支持)的。另一方面,支持公检法的一切执法作为,认为现有证人证言足以证明李庄有罪的人们,更多关注的是实质正义。没有任何人以“倒李”为目标——一个已经沦为阶下囚并必定受到法律制裁的小人物根本就不值得大家去倒。说那些支持重庆公检法一切执法作为的舆论是以“倒李”为目标,实际上是在抬举李庄,贬低无数厌恶黑社会、渴望实质正义的公众!
两方面都是为了正义的目标,为什么又会有如此激烈的争论呢?其实,回过头来冷静地想一下,我发现,争论的要害只是一个问题:你同意不同意为了打黑除恶大局不必太拘泥于法定程序和证据规则!不同意,你就是前一派;同意,你就是后一派!
 
正因为围绕李庄案有如此显著对立的争论,正因为该案有如此高的“影响力”——“置喙率”或“瞩目率”,我觉得这个案件可能要载入当代中国法制史!这是现代中国法律史上的一个经典案例,是贯彻近年倡导的特别法制理念而产生的标准案例!它必定成为长久引人省思的经典案例!该案的影响力绝不仅仅在眼下,也必将影响遥远的未来!
法理学课本上常说法律的规范作用有“指引”、“预测”、“教育”、“评价”、“制裁”五大方面。李庄案作为当代中国法律适用的典型案例,也必然在这五个方面发生作用,特别是“教育”作用。
以下系列文字就是要专门讨论李庄案对人民的教育作用——我们知道,人民大众向来不是通过法律条文来了解什么是法,而是通过执法司法机关办理的具体案件的手续和结果来了解什么是法。
 
所以,我们需要特别省思:李庄案给了人民什么教育、指引、预测?李庄案教人民如何理解和对待中国现行的法制?
据说中共中央政法委书记周永康同志就打黑运动作过 “打黑不是黑打,要严格依法办事,让事实说话,证据说话”的重要批示,我很感动。在这里,我谨依据周永康同志的重要批示认真地、心平气和地反省一下李庄案,并就教于方家!
 
二、官媒丑化与舆论审判
 
李庄案进入大众的视野,起于《中青报》2009年12月14日报道《重庆打黑惊曝辩护律师造假事件近20人被捕》(记者郑琳、庄庆鸿),包括官方媒体后续关于李庄的系列报道。此后全国传媒特别是网上出现愤怒声讨李庄、谴责黑律师的舆论,大致是以这些报道披露的“事实”为依据而发的。
这些报道披露的李庄“作恶”事实主要是以下数端:(1)向龚刚模传授五招“翻身秘术”,教唆翻供,伪造证据,妨碍作证;(2)敲诈委托人高达245万金钱,并约定事成后酬以三千万,使其受“第二次伤害”;(3)声称要组织“跨区捞人队”收钱捞人(即运用“潜规则”帮被告脱罪);(4)经常炫耀“你知道我的头儿是谁吗”,“我的后台很硬”,威胁法官或检察官;(5)曾在河北开车撞向一位触犯他的女检察官,并威胁说能叫她丢官;(6)曾在重庆向北京的同行发短信说“够黑,人傻,钱多,速来!”。
“中青报”还特别告诉人们,北京“许多律师”都象李庄一样:“因此,到重庆代理涉黑诉讼一时成律师界热门,许多北京律师如赶场般云集重庆,寻找开展‘业务’和施行‘潜规则’的机会”。这些报道中总共提到了重庆“打黑”中的四个律师,一个是从打工律师堕落为“讼棍”的周立太,一个是作为贪污犯乌小青的情妇的胡燕瑜,一个是作为“黑社会狗头军师”的赵长青,在一个就是李庄。报道说,重庆公安果断地出铁拳打击,一下子抓了20多人。看这标题,人们还以为这20多人都是律师呢!
 
在龚刚模举报李庄3天以后,在根本没有时间进行充分的刑事侦查之前,在法院正式开庭审判之前,新闻媒体就如此大张旗鼓地报道李庄违法犯罪细节,调动舆论力量,这是明显不妥当的。在司法审判之前,如果先进行舆论审判和道德审判,可能会导致全国人民产生一种先入为主的认识,会以各种传媒舆论影响司法审判的公正。这似乎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接受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若干规定》——因为该规定明确反对 “对正在审理的案件报道严重失实或者恶意进行倾向性报道,损害司法权威、影响公正审判”的行为!
这些报道,对于有痛恨“讼棍”传统的中国而言,就如在干柴火堆上浇了一大桶汽油。尽管最后在法庭上真正通过质证争辩真伪、真正决定李庄是否有罪的只有第(1)条,但对于帮助坐实李庄“黑律师”道德罪名的其他5条,尽管公诉方不能拿出任何证据,但官报丑化报道的影响已经深入全国人民耳目心肺,不容被指控方任何辩解。报刊电台电视都是政府的,在打黑运动中它们必须为大局服务;被控方的任何辩解的声音都无法出现在政府媒体上。
于是,在法院正式审判之前,重庆当局已经操纵媒体和舆论力量对李庄案进行了舆论审判和道德审判。把一个涉嫌妨碍作证的律师,以及他们的部分律师同行,描述为另一种“黑社会”,与重庆“打黑除恶”的大局联系在一起,一开始就让被控者跌入“万劫不复”的深渊,这不是法治社会应有的做派。这使得被指控者乃至整个律师队伍一开始就处于不名誉、不光彩的地位。因为这些报道引起的大众对类似黑社会的“黑律师”的仇恨,已经促成了一股支持“战役式”、“运动式”的快捕、快诉、快审、快判,宽容本案证据不足、不铁和程序瑕疵的强大的舆论力量。这股“国人皆曰可杀”或“过街老鼠人人喊打”的舆论力量,是重庆当局的最有力后盾;有了这种“撼山动岳”的舆论支持,就不怕任何证据质疑和程序违法指责了。
 
这一“舆论审判”告诉人民什么呢?简单地说,这一切告诉人民:报上的文章是重庆当局安排人撰写并发表的,它已经确定了“黑律师”的罪名,确定了打击“黑律师”是“打黑除恶”运动的一部分的基调;这一舆论审判定罪,就是实际上的司法审判最后完成;后面的开庭审判不过是为了履行一个合法的手续而已。
但是,这样的做法是值得深深地反省的,因为这样的密集轰炸式的舆论“审判”,且不给被指控者在媒体上任何申辩机会,这正是“反右”“文革”中大量冤假错案的制造方式。“依法治国”的和谐社会是不应该这样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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