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明楷:行为功利主义刑法观讲座现场实录
中国法学创新讲坛第3期讲座现场实录
主讲人:张明楷
评论人:张军
评论人:陈兴良
背景知识
功利主义,即效益主义,提倡追求“最大幸福”。它是道德哲学(伦理学)中的一个理论。功利主义是一种效果论,以此区别于义务论。义务论是根据行为是否违反道德义务来判断一个行为的善恶,而效果论是根据行为造成的结果的好与坏来判断一个行为的善恶。从义务论到效果论,这是判断善恶标准以及方法论上的重大转换。功利主义可以区分为规则功利主义与行为功利主义。规则功利主义具有两个要素:一是相同情况作相同判断。二是判断的根据是规则。行为功利主义的特点在于:一是强调个别判断与实质判断,二是强调行为自身对于善恶判断的意义。
编者按 3月20日,由中国法学会和清华大学联合主办、中国法学会法律信息部和清华大学法学院承办的“中国法学创新讲坛”第3期讲座在北京举行。本次讲座的主讲人是清华大学法学院张明楷教授,讲演的题目是“行为功利主义刑法观”,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张军教授,北京大学法学院陈兴良教授担任评论人。现将论坛精要刊发,以飨读者。
[主持人:王振民(清华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
各位同学,各位老师,各位领导大家下午好。今天没想到遇到了近来最大的一次沙尘暴,第二没想到这么多的同学参加。
首先,我介绍一下今天出席这个讲座的各位领导、嘉宾。坐在中间的是中国法学会党组书记,常务副会长,大家非常熟悉的亲爱的刘飏女士,很多同学对她非常熟悉,她在法学管理方面给大家留下了非常深刻的印象,她是非常有风采的,是中国部级领导中最有风采的领导之一。还有张军院长,最高法院党组书记,副院长,也是我们的兼职教授。也是大家所熟悉的名人。对清华大学法学院的发展非常关心和支持。 [15:07]
还有我们老师和同学非常熟悉的陈兴良教授,我们两家既是对手也是非常好的朋友,陈老师对清华大学法学院一直给予大力的支持。张院长和陈老师是今天下午讲座的点评。 [15:08]
还有张明楷教授大家是非常熟悉的,张老师是今天的主讲人。张老师是法学院学术委员会主任,他还有一个职务是最高人员检察院公诉厅副厅长,在日本东京大学担任客座研究员,曾获全国优秀留学回国人员奖,第3届十大杰出中青年法学家称号。 [15:09]
今天到会还有很多嘉宾和媒体的朋友,就不再一一介绍了。 [15:09]
下面请刘飏部长给我们致辞。 [15:11]
[中国法学会党组书记、常务副会长刘飏]
我连续参加三次创新讲坛了,每次都说要致辞,我现在觉得有点江郎才尽了,有点陷入老调了,不知该说些什么好了。
刚才院长说了,今天的主角是张明楷教授,还有两名点评人,应该把时间留给他们,但是按照程序,我来了,坐在这里了,给大家讲两句。
第一句话是北宋大儒张横渠的名言,“为天地立心,为生民立命,为往圣继绝学,为万世开太平”。我想这段话也应该成为我们法学家、法律人的一种追求,就是说要承担起、担当起全面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神圣职责和历史使命。
另外一句就是温总理在两会结束以后,他引用的一句话,叫做“行百里者,半九十”。我想这个意思就是,什么事情100里是一个终点,只走了90里就是半途而废。我希望我们的创新讲坛能够一鼓作气,能够持之以恒,常讲常新,将这个品牌做大做强,这是我的一个祝福,谢谢大家! [15:12]
[主持人:王振民]
谢谢刘飏部长简短而精彩的致辞,下面把时间交给张明楷教授,他今天讲得题目是行为功利主义刑法观。张老师做了精心的准备,所有人都非常期待张老师精彩的演讲,下面有请张老师。 [15:15]
[主讲人:张明楷]
尊敬的女士们、先生们,下午好!十分感谢各位牺牲周六的美好时光,忍受沙尘暴的恶劣天气,来到创新讲坛。我说的可能没有创新,很可能是一个思维混乱、没有条理的报告,因为这个问题本来就是我没有完全弄清楚的问题,所以我不敢信口开河,只能照着稿子去读,省得错误更多。 [15:15]
犯罪的实体是违法与责任。就违法而言,争论的问题是,如何理解和判断违法?故意、过失是违法要素还是责任要素?没有故意、过失的客观法益侵害行为,是否属于违法行为?故意、过失实施的违反规则的行为假如客观上保护了法益,是否属于刑法上的违法行为?
形式上说,违法是指实施了刑法所禁止的行为,而刑法所禁止的行为一定是恶的行为。问题是,依据什么标准判断行为的善恶?实质的问题是,刑法应当禁止什么样的行为,为什么禁止某种行为。伦理学讨论行为的善恶标准、讨论行为正当与否的判断标准,其中具影响力的学说是行为功利主义(行动功利主义、行为功用主义)与规则工地主义(准则功利主义)。行为功利主义依据行为自身所产生的效果的好坏,判断行为的正当与否;规则功利主义则根据在相同的具体境遇里,每个人的行为所应遵守准则的好或坏的效果,判定行为的正当与否。上述学说已经明显反映到刑法理论中来了。众所周知,结果无价值论与二元论是当今违法性领域的基本分歧。结果无价值论的基本立场是,违法性的实质是法益侵害及其危险,这可谓行为功利主义的反映。最有影响力的二元论者所称的行为无价值,是指行为违反了保护法益所需要遵守的行为规范。这是规则功利主义的观点。[15:22]
结果无价值论与二元论对违法性判断并不存在分歧,因为违反规则行为通常都是侵害法益的行为,或者说侵害法益的性都是违反规则的行为。但是,刑法学上讨论违法性时基本上是讨论违法阻却事由。换言之,三阶层体系下,需要讨论的是,符合构成要件行为,什么样的情况下阻却违法性。一方面,符合构成要件的行为,虽然违反了某种规则,但能否因为保护了法益,或者能否因为其在侵害法益的同时保护了更为优越至少同等的法益,而阻却违法性?另一方面,符合构成要件且客观上侵害了法益的行为,能否因为其符合了某种一般规则,而认定其不具有违法行?结果无价值论采取的是法益衡量的立场,因而属于行为功利主义;二元论不是直接进行法益衡量,而是根据行为是否违反了保护法益需要遵守的规则,因而属于规则功利主义。[15:25]
对于我而言,伦理学显然比刑法学更难。我在这里不可能讨论行为功利主义与规则功利主义本身及其问题,只是想将伦理学中的行为功利主义与规则功利主义的最基本观点,运用到刑法学的违法性领域,考察在违法性领域是应当采取行为功利主义(结果无价值论)还是采取规则功利主义(二元论)。需要说明的是,什么行为是正当的,与处罚什么是正当的,是两个不同的问题。如后所述,人们对行为功利主义的批判之一是,当处罚正当行为能够获得最大的功利时,行为功利主义也会主张处罚正当行为。但显而易见的是,刑法绝对排斥对正当行为的处罚;一个国家处罚这当行为(善有恶报),奖励不正当的行为(恶有善报)的后果,是不堪设想的。如果清华大学的老师对考的差的同学给高分,对考的好的同学给低分,清华大学就不知成什么样子了。所以,国家只能从不正当行为中挑选中部分行为作为处罚对象。正因为如此,我们可以独立地讨论,在刑法意义上什么行为是正当的、什么行为是不正当的。我今天的报告就是仅仅从事这一角度讨论的。在此意义上说,将我的报告题目确定为“行为功利主义违法观”更合适。
(一)理论地位
规则功利主义的地位比较尴尬。如果规则功利主义者强调,经验证明违反某些规则通常造成法益侵害时,人们就无论如何都必须遵守这些规则,便成为义务论者;如果规则功利主义否认自己是义务论者,时刻用行为的结果来辩护规则,它便转向了行为功利主义。之所以如此,是因为当规则与功利有冲突时,规则功利主义要么违反规则追求好的结果,要么维护规则舍弃好的结果。况且,规则功利主义不可能构建出一套规则体系,使一切存有疑问的行为得以合理化。一旦灵活地设立具体规则,实际上就成为行为功利主义者。二元论的地位就如同规则功利主义的地位。
伦理学上常举的例子是,二战期间,有位荷兰人把犹太人藏在自家的阁楼上,我们应当如何看待这一做法?根据准则功利主义的观点,当盖世太保去他们家搜寻犹太人时,他们是否应该据实说出真相?不过,准则功利主义者们当然会按照总的原则来处理这件事:“说谎是不对的,除非为了挽救无辜者的生命对恶人说谎。”但是,按照行为功利主义的观点,一方面,这种追施结果的考量,进而对规则提出限制的规则功利主义,实际上已经转向了行为功利主义;另一方面,倘若规则功利主义坚持认为,说谎是违反规则的,没有任何例外,那么,规则功利主义者就成为义务论者。在上述场合,就意味这荷兰人必须说出真相,其结局只能是造成恶的结果。于是,即使说出真相的行为造成了法益侵害结果,但由于荷兰人遵守了规则,其行为是正当的。这种结论难以令人赞成。
再如,甲发现被追杀的被害人乙隐藏在路边的下水道井盖下,凶手丙追来后问甲:乙在哪里?按不得说谎的规则,甲要对丙说实话,说明乙藏在哪里;但这样造成的结果是乙被杀。这显然不当。规则功利主义会说“说谎是不对的,除非为了挽救无辜者的生命而对恶人说谎”。此时,规则功利主义者就成为行为功利主义者。 [15:35]
再以正当防卫与偶然防卫为例。不得杀人是一条规则,但是这个规则必然是有例外的。当行为人面对严重不法行为而有意识地实施防卫行为,杀害了不法侵害者时,规则功利主义会说“杀人是不正当的,除非为了适当的自卫”。此时,规则功利主义与行为功利主义相同,或者说二元论与结果无价值论相同。可是,当行为人客观上面对严重不法侵害,却出于杀人故意杀害了不法侵害者时,二元论者并没有提出例外规则,仍然让偶然防卫者承担故意杀人罪的责任。此时,二元论者并没有考量结果,没有考量功利,已经演变成一元的行为无价值论者。也正因为如此,事实上,二元论到结局上基本上都是一元的行为无价值论。不难看出,和规则功利主义一样,二元论的地位是十分尴尬的。正因为如此,二元论不仅受到了结果无价值论的批判,而且受到了一元的行为无价值论的不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