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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庭长赵大光与网友交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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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来源:最高法院 发布时间:2010-4-7 12:41:40 点击量:300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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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持人]:各位网友好,欢迎点击由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办与中国法院网、人民网、中国平安网、新华网、中国普法网、法制网等新闻网站联合举办“两会”系列访谈。“两会”期间,最高人民法院党组成员、中纪委驻最高法院纪检组组长张建南、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王秀红、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黄尔梅、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罗东川、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庭长赵大光等将陆续走进中国法院网直播间,分别介绍2008年人民法院工作,并就公众关注的热点问题与网友在线交流。 [13:53: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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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3月10日14:00,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庭长赵大光将做客中国法院网,就关注行政审判中的民生诉求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等问题,与网友在线交流,欢迎各位网友继续参与。各位网友可以点击直播页面下方的登录/显示对话栏登陆,就您感兴趣的话题与嘉宾交流。 [13:43: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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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现在嘉宾已经来到网络直播室。 [13:58: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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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宾 赵大光]:各位网友好,今天很高兴和大家一起通过网络交流探讨有关行政诉讼的问题。平时比较忙很少和大家交流,我愿意回答大家提出的所有问题! [13:59: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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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一般人对行政诉讼还比较陌生的,您能给我们通俗的介绍一下什么是行政诉讼吗?主要是些什么样的案件? [14:00: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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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宾 赵大光]:可能有些人对行政诉讼不是很熟悉,因为这项制度在我们国家实行的时间并不长,从行政诉讼法颁布到现在已经将近20年了,看起来20年是个不短的时间,但是在中国法治建设的历程当中,还是一个比较短的阶段,再加上这类案件相对比较少,所以,大家对这方面不了解是可以理解的。行政诉讼简单的说就是民告官,如果说的准确一点那就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法院提出诉讼,这样的案件就是行政案件。 [14:03: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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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如果说行政诉讼都涉及行政机关,在中国这样一个行政权处于强势的国家,行政干扰会不会很多?有什么办法避免行政干扰? [14:03: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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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宾 赵大光]:行政诉讼法施行以来,行政审判工作在各个方面虽然取得了积极的进步。但是,不容忽视的是,一些地方由于司法环境不理想,包括被告在内的行政机关的不当干预时有发生,使人民法院特别是基层法院难以独立公正行使审判职能,严重影响了司法的权威性和公信力。因此,改革和完善行政诉讼管辖制度,是在现行司法体制和制度下,建立和完善公正、高效、权威行政审判制度的必然选择。 [14:04:5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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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宾 赵大光]:近年来,各地法院对行政案件管辖制度改革进行了积极探索,在指定管辖、异地审理和提级管辖方面积累了不少有益经验,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最高人民法院在总结行政审判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其基本精神是通过加大指定管辖、异地审理的力度,防止和排除地方非法干预,为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审理行政案件提供制度保障。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不适宜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经原告起诉、基层人民法院提请或者中级人民法院决定,可以由中级人民法院将案件指定到本辖区内其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审理,实行异地管辖。实践证明,行政案件管辖制度的改革,可以使法院和法官在没有直接干预和压力的条件下依法审理行政案件,可以起到以较小的代价,解决长期困扰行政审判突出问题的作用,对于保证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审判,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14:06: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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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宾 赵大光]: 回答网友[qht8]的问题: 赵庭长:您好!
行政案件的申诉,经最高法院行政庭审查后,根据最高法院办理申诉案件有关规定,将申诉材料转回省高级法院依法处理,省高级法院处理审限规定是多长时间,如省高级法院无限期拖办,申诉人将怎么办?谢谢! 行政案件向最高法院申诉,经最高法院审查之后,有些是需要由高级法院来复查处理的,高级法院复查处理的期限目前还没有明确的规定,但是一般都参照行政案件二审案件的期限来办理。有些案件省法院复查的时间比较长,情况也很复杂。作为最高法院一般来讲,要求省法院复查的案件都要在适当的时候进行督办,有些案件还要求省高级法院报告结果。如果确实没有正当理由,无限拖延不办的申诉人还可以向最高法院反映,最高法院督促省高级法院尽快加以处理。 [14:08: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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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宾 赵大光]: 回答网友[wlm9595]的问题: 赵庭长:您好! 鹰潭市中级法院在作出撤销赵C案一审判决的情况下,又作出同意月湖区公安分局撤回上诉的裁定。您怎样评价鹰潭中院的这种做法? 大家可能都比较关注“赵C”的案件,这个案件反映出来的问题还是很有研究价值的。双方争议的焦点就是姓名权和公安机关的有关规定如何协调处理的问题。双方都有一定的理由和根据,在我看来,这个案件的关键还在于我们对有关法律规定和有效的法律规定还不是很明确,对外颁布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没有明确的限制,公安部内部有一些文件规定,相互之间就产生了矛盾和冲突。 我想通过这个案件的审理,对双方都会有一个启发和促进。一方面可以促使我们国家在这方面的有关法律规范更加完善,更加透明,更加明确;另一方面,也可以对我们公民行使权利的行为加以规范和调整。这个案件处理的结果应该说还是比较理想,行政诉讼虽然法院不能主动去调解,但是并不排斥双方当事人可以协商和解。经过双方协商,互相妥协,然后达成一个协议,这样的处理结果还是比较好的。我对这个案件只能做出这些评价。 [14:10:5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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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赵庭长,有网友提问说:“许多案件是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行政案件可能更是这样,你们有什么办法说明法院判得就是公正的呢?” [14:12: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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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宾 赵大光]:这个网友提出的问题挺有意思,“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我想这是我们很通俗的一句话,在诉讼领域,在法院审判工作当中,所谓“理”是要有证据来依托的,提出一个诉讼请求,要有相关的证据来支持,不能自己认为有理就是有理。你所讲出的道理或者你所提出的主张、要求要有一定的事实根据,要有一定的证据来证明,这样才能使你所主张的道理成立,不能简单地说“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法院审理的案件或者老百姓打官司最重要的还在于证据。有了有效的证据,就可以对事实做出认定,就可以适用相关的法律来做出裁判。所以,我们不能简单地说“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 所以,法院的公正,司法公正是建立在查明案件事实,认定案件证据,准确适用法律,在这个基础上做出的判决。所以,它的公正是有基础的,有前提的,不能简单地说公婆之理。 [14:14: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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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宾 赵大光]:大家提出的问题太多,非常感谢大家热情的参与,我有点应接不暇,我只能一个一个的回答,效率低一点,请大家谅解。 [14:14: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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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宾 赵大光]: 回答网友[想学法律]的问题: 赵庭长您好? 再请问: 公安机关对一抢劫案不出警,对当事人的报案以无证据支持的“行政行为”为由不受理,当事人以公安机关行政不作为提起诉讼后,法院判决“判断案件是否为刑事案件不是法院的认定范围”,这种说法对吗? 这个问题的提出还不是很明确,我就这一类的问题给大家做一个简单的解答。根据我国现行的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公安机关的行为基本上分为两种性质,一种就是行政行为,或者叫行政管理行为。另一种是刑事侦查行为。根据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对公安机关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是可以向法院起诉的。但是公安机关还有另外一个职能,那就是刑事侦查职能。如果公安机关根据刑法的授权做出的刑事侦查行为,当事人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是不受理的。 当然,在实践当中,什么是刑事侦查行为,什么是具体行政行为,有时是不太好分清的,这就要在案件受理之后,经过审查、判断才能做出一个结论。就像这位网友所说,如果说是一个构成犯罪的抢劫案件,公安机关出警还是不出警,侦查还是不侦查,恐怕就是一个如何履行刑法授予的侦查权的问题。我的前提是如果这个抢劫行为已经构成犯罪,那么它就不属于行政诉讼法所调整的范畴。 [14:20: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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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有网友认为“现在都讲和谐了,案件也更讲调解了,双方可以协商解决争议,可为什么行政案件就是不能调解呢?立法为什么不能与时俱进呢?”您怎么理解? [14:23: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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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宾 赵大光]:这位网友提出的这个问题,应当说还是很有见解的,你抓住了问题的一个关键。你认为行政案件不能调解就是不能与时俱进,我还真是同意你这个观点!但是,我们不能否认,法律到现在没有修改,尽管这个法律可能制定的不对或者它已经过时了,在它没有修改之前我们还不能公然的违法。 这个问题很有趣,我也想再多说几句,为什么当初行政诉讼法规定不能调解,这个说来话长,在立法之初曾经有过这样一个观点,叫做“公权力不可处分”。行政机关行使的权力都是法律法规赋予的公权力,这种公权力作为执法者、行政机关或者工作人员不能擅自处分,拿公权力去做交易不行。当时有这样一个观点。所以叫公权力具有不可处分性。那怎么办呢?合法的就维持,违法的就撤销,所以,不能调解。但是,现在看来,这条规定无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以及参照其他国家的一些经验,都是有问题的。 [14:24: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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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宾 赵大光]:首先我们看行政诉讼法虽然规定不能调解,但是它规定可以撤诉,在一审当中可以撤诉。什么情况下撤诉呢?其中有一个情况就是被告行政机关改变了行政行为,原告可以申请撤诉。被告改变行政行为,原告申请撤诉这里面就给和解、调解留下了很大的空间或者说这里面往往存在当事人和解的情况。 [14:25:3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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