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都法律网 我赢博客 有问必答 法律论坛 交通事故 公司法律 合同法律 律师实务
   
载入中...
时 间 记 忆
载入中...
最 新 评 论
载入中...
专 题 分 类
载入中...
最 新 日 志
载入中...
最 新 留 言
载入中...
搜 索
用 户 登 录
载入中...
友 情 连 接
博 客 信 息
载入中...


 
公证不是遗赠房屋行为有效与办理所有权转移的必经程序 
[ 2011-3-8 9:06:00 | By: 戚谦律师 ]
 

戚谦 河南成务律师事务所   13837159892

 

    问:公公去世前立下遗嘱,将自己的房屋赠给儿媳,是否必须办理公证才有效? 

    戚谦律师:只要立遗嘱人立遗嘱时具有行为能力,处分的房屋属个人合法财产,遗嘱即为有效;至于公证,只是遗嘱的效力增强而已,并非不办理公证遗赠房屋的行为就无效,也并给不办理公证就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尽管1991年的《司法部、建设部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中规定“遗嘱人为处分房产而设立的遗嘱,应当办理公证”,即遗赠房屋必须办理公证才能办理所有权的转移。但2008年7月1日施行的《房屋登记办法》第三十三条已经修改了该规定,遗赠房屋未经公证照样可以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

 

 

▲▲法律链接:

 

1、《司法部、建设部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1991年11月1日

“二、遗嘱人为处分房产而设立的遗嘱,应当办理公证。遗嘱人死亡后,遗嘱受益人须持公证机关出具的“遗嘱公证书”和“遗嘱继承权公证书”或“接受遗赠公证书”,以及房产所有权证、契证到房地产管理机关办理房产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

  处分房产的遗嘱未经公证,在遗嘱生效后其法定继承人或遗嘱受益人可根据遗嘱内容协商签定遗产分割协议,经公证证明后到房地产管理机关办理房产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

    对遗嘱内容有争议,经协商不能达成遗产分割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房地产管理机关根据判决办理房产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

  

2、《物权法》2007年10月1日

第二十九条 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

 

3、《房屋登记办法》2008年7月1日

第十二条 申请房屋登记,应当由有关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但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有下列情形之一,申请房屋登记的,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
  (一)因合法建造房屋取得房屋权利;
  (二)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取得房屋权利;
  (三)因继承、受遗赠取得房屋权利;
  (四)有本办法所列变更登记情形之一;
  (五)房屋灭失;
  (六)权利人放弃房屋权利;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条 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房地产权证书;
  (四)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
  (五)其他必要材料。
  前款第(四)项材料,可以是买卖合同、互换合同、赠与合同、受遗赠证明、继承证明、分割协议、合并协议、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其他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

     

4、《继承法》中关于遗嘱继承和遗赠规定 

 

  第十六条 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第二十二条 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

  伪造的遗嘱无效。

    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第二十五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5、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47.继承人放弃继承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其他继承人表示。用口头方式表示放弃继承,本人承认,或有其它充分证据证明的,也应当认定其有效。

 

(戚谦,河南成务律师事务所律师,手机:13837159892,戚谦律师网http://www.qqlawyer.com)

 
 
发表评论:
载入中...
Powered by Oblog.